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商品名称:生产地销售时使用的商品名称和在中国小时候拟使用的中文商品名称。中文商品名称应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全部使用外文字母,符合,汉语拼音和数字表示 代理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 2,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3,产品类别:按照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填写 4,感官: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和状态 5,技术指标: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填写产品的理化标准和卫生指标 6,使用方法:产品的适用范围,用法,添加量和注意事项 7,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工船加工的鱼粉,填写工船名称及编号 8,申请企业:一般与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加工鱼粉的工船,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9,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代理机构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 更多关于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详细内容可以咨询京元瑞环 18657137360 进口饲料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审批流程标准如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是否属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范围。 2.2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2.3 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2.5 复核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 审批依据 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3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 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b)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 推广应用情况; d)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 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e)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h)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2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除提供4.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b) 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 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c) 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d) 在饲料产品中有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 品中的检测方法。 4.3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b)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c)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d)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e)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4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b)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 进口登记证原件; d) 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 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4.2规定 情形的,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3 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5.4 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检测结果提出审批 京元瑞环进口饲料登记中心 专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服务,渠道 成熟,支付安全,服务,已为全球千余家企业获证,提供进口饲料登记证、检验检疫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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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